員工因虛假打卡考勤被辭退,法院:并無不妥
時間:2023-08-29 00:02 作者: 點擊:次
經征詢公司工會意見,稱自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提及代打卡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公司已經對自己的上述行為作出了罰款處理,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8月28日訊(記者 楊佳俊 通訊員 程凱 周安琪)員工虛假考勤騙取公司勞動報酬,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近日,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宣判了一起相關勞動糾紛案。
喻某某是長沙某置業公司的營銷部銷售主管。2020年4月,公司發現喻某某存在多次托人或代人打卡、虛假考勤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經征詢公司工會意見,公司向喻某某發出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了與喻某某的勞動關系。
被辭退的喻某某不服,經勞動仲裁前置后,向岳麓區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提及代打卡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公司已經對自己的上述行為作出了罰款處理,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
經濟賠償金23萬余元。
公司辯稱,喻某某在入職時已學習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并簽署了承諾書,其中明確規定“托人或代人打卡、虛假考勤的,可解除勞動關系”。且經公司調取監控查實,喻某某僅在2020年3月份內就托人打卡5次、代人打卡8次。公司認為喻某某作為營銷部銷售主管,帶頭虛假考勤,失職失責,性質惡劣。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負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系經公司職工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且喻某某均已學習、熟知并認可,對喻某某具有約束力。喻某某虛假打卡考勤的行為并非偶然性過錯,擾亂了工作秩序,違反了勞動紀律,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妥。綜上,法院駁回了喻某某相關訴訟請求。
喻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羅江龍 二審:蔣俊 三審:王亞奇)